保甲法与北宋户籍制度的军事化重构——王安石变法中的基层控制革命
一、乱世前夜:保甲法推行的历史背景与制度动因
北宋中期,“三冗”问题(冗官、冗兵、冗费)与社会矛盾交织,形成积贫积弱的困局。据《宋史·食货志》记载,仁宗时期全国禁军数量已达82.6万,军费开支占财政支出的六分之五,而厢军虽达43万却“多老弱不任战”,边防对西夏、辽朝屡战屡败,内部则“盗贼充斥,州县不能制”。庆历七年(1047年),贝州王则起义虽仅持续66天,却暴露出地方治安体系的崩溃——州县巡检司兵力分散,乡兵“平时则事稼穑,应募则苦训练”,既无力御敌,又因征调频繁加剧流民问题。
王安石在《上仁宗皇帝言事书》中尖锐指出:“今之散青苗钱者,无问民之贫富,愿与不愿,强抑与之”,而更严重的危机在于基层控制的松弛:“民不知畏,而奸邪易以妄作”。他认为,唯有将户籍管理与军事组织深度绑定,才能既解决“寇盗充斥”的治安难题,又通过“什伍相保”重构赋税征收的人口基础。英宗治平四年(1067年),三司使韩绛奏报:“天下户口岁增,而垦田日削,赋役不均,盖由版籍不明”,这一现状促使神宗朝变法将户籍整顿作为核心突破口。
二、什伍相维:保甲法的制度设计与户籍编织
(一)三级架构:从“保”到“都保”的户籍军事化编制
熙宁三年(1070年),王安石颁布《畿县保甲条例》,规定乡村户籍以十户为一保,五十户为一大保,五百户为一都保。保设保长,大保设大保长,都保设都保正与副保正,均由本地富户或武举人充任。以开封府畿县为例,每保需登记“主户、客户之丁口、畜产、田宅”,并绘制《保甲图》,详细标注每户位置、丁男数量及可充任保丁的人员(年二十至五十的健壮男子)。
这种编制突破了传统乡里制“以地分民”的模式,转向“以人统户”的军事化管理。据《宋会要辑稿》记载,保长需“逐保轮差,巡警奸盗”,大保长每月需率保丁“夜聚晓散”进行军事训练,都保正则负责汇总户籍变动与保丁武艺考核。元丰年间,鄜延路经略使沈括奏报:“都保之内,凡主户客户,岁时同保,有逃亡、移徙,皆须申官,不申者连坐”,可见户籍流动被严格控制。
(二)连坐之法:治安功能与户籍管理的绑定
保甲法的核心在于“什伍连坐”制度:同保内若发生盗窃、杀人、放火等案件,知而不告者,同保人一并治罪;若能捕获盗贼,则按功赏钱。熙宁五年(1072年),卫州获嘉县保甲捕获“剧盗”李逢,朝廷赏保长绢十匹、钱五十贯,这种激励机制使普通编户成为国家治安网络的神经末梢。
更具革命性的是,保甲将“客户”(无地佃农)纳入户籍管理。此前,客户因流动性强常被排除在赋役体系外,而保甲法规定“客户虽无田产,若系自耕农赁佃,亦许附保”,需与主户共同承担治安责任。这一举措使国家控制的人口基数激增,据《长编》记载,熙宁九年(1076年)全国保甲丁壮达693万,较变法前增加近两倍。
三、寓兵于农:保甲法对征兵制度的重构与实践
(一)保丁训练与正规军体系的衔接
王安石设想通过保甲训练,逐步取代冗弱的厢军,实现“兵农合一”。保甲法规定,每年农闲时,大保长需率保丁“集于县教场,阅试武艺”,由巡检司武官担任教练。训练内容包括弓弩、刀枪,考核优异者可升为“上保丁”,甚至补入禁军。元丰元年(1078年),开封府保丁考核中,1300人因“弓马娴熟”被选入龙卫军,这标志着保甲成为正规军的预备役体系。
这种“准军事化”管理使户籍档案兼具兵籍功能。都保正需每年造册上报保丁“武艺高低、身材壮弱”,州府据此确定征兵优先级。元佑元年(1086年),保守派苏辙弹劾保甲法时称:“州县乡村,保甲每一都保,簿籍有四:一曰户长,二曰保长,三曰都保正,四曰兵籍”,可见户籍与兵籍已深度融合。
(二)军费节省与财政逻辑的冲突
保甲法的另一目标是削减军费。据王安石计算,若全国保甲皆能胜任治安,可省厢军30万,每年节省军费约300万贯。熙宁七年(1074年),枢密院奏报:“河北、河东、陕西保甲,已能代巡检司捕盗,厢军可减十之三”。然而,保甲训练所需的兵器、粮草开支很快抵消了节省的军费——仅开封府每年训练保丁的费用就达20万贯,且保丁因训练耽误农时,导致“稼穑失时,田畴多荒”。
四、版籍更张:保甲法实施中的户籍数据重构与矛盾
(一)户籍核查与数据失真的博弈
为推行保甲,朝廷要求州县重新核查户籍,重点统计丁口与资产。熙宁四年(1071年),司农寺颁布《方田均税法》,与保甲法配套实施:以保为单位丈量土地,绘制鱼鳞图册,结合保甲户籍确定赋税额度。但地方官员为邀功,常虚报保丁数量与土地亩数,如虢州卢氏县将“客户虚作主户,老弱充作壮丁”,导致户籍数据严重失真。
更严重的是,保甲户籍成为地方摊派苛捐的工具。据《宋史·食货志》记载,浙东路州县借保甲之名,按保丁资产征收“保甲税”,甚至“计口敛钱,以供器械”,引发民怨。元丰二年(1079年),御史中丞李定奏报:“保甲之法,本以除盗,今乃使民敛钱,农民始苦”。
(二)主客户矛盾与社会控制的张力
保甲法将主户与客户强制编户,打破了传统乡村的宗族血缘纽带。在江南地区,大族常通过隐匿客户维持势力,而保甲法要求“客户附保,与主户同役”,导致“佃农恃保甲以抗地主,主户畏客户而不敢役”。绍兴年间,知平江府章谊奏称:“自保甲法行,佃户不输租者,主户不得发遣,盖保甲籍中佃户姓名与主户并列,遂敢抗法”,这种户籍身份的平等化动摇了封建租佃关系的基础。
五、争议与遗产:保甲法对中国户籍制度的深远影响
(一)新旧党争中的制度博弈
保甲法自推行起就面临激烈反对。司马光抨击:“保甲法使农民弃农桑,习兵器,是驱民为盗”;苏轼则称:“保丁终日训练,不得农作,愁怨叹嗟,流为盗贼”。元佑元年(1086年),高太后摄政后废除保甲法,但绍圣元年(1094年)哲宗亲政后又恢复,这种反复折射出制度本身的双刃剑效应——它虽强化了中央集权,却激化了社会矛盾。
(二)后世基层控制的制度模板
尽管北宋灭亡后保甲法一度废弛,但其制度逻辑深刻影响了后世。明朝的里甲制与保甲制并行,“十户一甲,十甲一里”的编制明显继承自宋代保甲;清朝雍正年间推行的保甲制更明确规定:“户给印牌,书姓名丁口,出则注明所往,入则稽其所来”,完全延续了王安石“什伍相保”的控制思路。甚至近代中国的户籍制度,仍能看到保甲法将“治安—赋役—军事”功能合一的影子。
结语:在控制与反抗中嬗变的户籍逻辑
王安石保甲法的本质,是通过户籍军事化实现国家对基层社会的全面渗透。当编户齐民不再仅是赋税征收的对象,而成为准军事组织的细胞时,传统户籍制度完成了从“版籍登记”到“社会控制”的功能跃升。尽管该制度因执行偏差与时代局限最终未能挽救北宋危局,但其将户籍作为国家治理枢纽的思路,却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控制体系的里程碑——它既标志着中央集权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达到新高度,也预示着户籍制度在近代化转型中必将面临的身份解放与权利重构。